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對《江西省中醫藥條例》的修改
轉自:中國中醫藥網
本報訊(記者張昕)9月27日,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《江西省中醫藥條例》作修改,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《江西省中醫藥條例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:“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醫醫療機構。鼓勵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以品牌、技術、人才等資源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。”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》”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:“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經培訓和考核合格,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。”
據悉,《江西省中醫藥條例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現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并對條款項序號和順序作相應調整后,重新公布。